北方網 2024-02-19 關鍵詞: 家政服務意外傷害
天津北方網訊:家里打掃衛生,雇人擦玻璃,并不是錢花了就沒事了,如果接受服務的人與擦玻璃的人構成雇主與被雇的勞務關系,雇主是有風險的。近日,天津高院公布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,就源于去年春節前居民雇人擦玻璃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墜亡事件。雇主是一位獨居老人,被判賠14.8萬余元。
事發時郭某79歲,獨居于西青區某小區。同小區居民張某與郭某是親屬關系,當事人趙某是山東人,在事發小區附近從事家政保潔服務多年。2022年在家政服務中認識了同為家政服務人員的劉某(湖北人),后有過幾次合作。他們合作的方式在時下很流行,就是若干家政人員建立一個微信群,誰接到用工信息如果自己干不過來或者沒時間,就在群里發個信息,轉給別人做。事發前一天,趙某接到張某微信稱同小區的郭某家需要擦玻璃后,將微信截圖發送給劉某,并發了位置。轉天下午4時,劉某到郭某家擦玻璃,大約一小時后,從窗戶墜落死亡。
事后,劉某的丈夫、父母、女兒來津,把郭某、趙某、張某列為共同被告,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、撫養費等共計1486638元的70%,數額為104萬余元。
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:劉某與各被告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?各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什么責任?原告各項主張能否獲得支持?
法院認為,張某只是向趙某發送需要擦玻璃的戶號,趙某收到后將部分轉發給劉某,其中包括郭某的戶號,劉、趙二人均未從中牟利,也未對劉某完成的工作或者是否需要完成做要求,劉某的工作與收入完全取決于自己。故本案中,張某、趙某提供信息的行為沒有過錯,與劉某死亡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劉某上門提供擦玻璃服務,郭某接受且雙方就報酬數額達成一致,形成個人勞務關系。劉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,應當根據劉某、郭某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。
關于過錯承擔比例,一審西青法院從三個方面審查。一是工作環境,公安機關勘驗筆錄顯示,現場護欄被拆下來放在窗臺上。郭某在公安詢問筆錄中陳述“別拆護欄,挺危險的”,西青法院認為護欄被劉某臨時取下的可能較大,護欄早就被取下可能性較小,而臨時被郭某取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。二是注意義務,劉某從事家政服務半年以上,其在擦玻璃方面的專業化水平、安全保障知識要強于郭某。若護欄早被取下,劉某理應知曉站在窗臺上擦外側玻璃的高度危險性,在其可以采取安全方式完成任務的情況下,輕信可以避免危險,該情況下,劉某自身存在過錯,應當承擔責任,郭某亦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;若護欄為劉某臨時取下,系對自身危險的放任,該情形下,劉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。三、劉某從事的擦玻璃服務僅系一般家居衛生服務,該業務不存在強制性的業務資質要求,故郭某不存在選任過錯。綜上,對劉某死亡造成的損失,西青法院酌情認定郭某承擔10%,即148663.8元。考慮到劉某已經為郭某擦了一部分玻璃,酌情支持勞務費100元。
原告不服提出上訴,二審法院經審理后,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。
根據民法典1192條規定,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西青法院承辦法官提醒:購買家政服務,要通過正規的家政服務公司,避免與家政服務人員直接形成勞務關系。因為雇主和正規的家政公司形成的是合同關系,而自行尋找的保潔人員形成的是個人勞務關系,一旦出現意外,要根據過錯承擔責任。